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 告 林偉麟訴訟代理人 張一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