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俊源相 對 人 李慶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勞保費預扣工資及獎金、加班費、出勤費、損失補償、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026,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