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辰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9,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