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 告 魏汝靜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明即豪芝香甜品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資遣費、補提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78,671元(算式:65,297元+13,374元=78,67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其中暫免徵收3分之2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