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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林慧慈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德莆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薪資新臺幣(下同)14,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扣除減徵部分,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