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談思相 對 人即 被 告 瑪居禮電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itchell Franklin Aiello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所定期間內補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惟抗告人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6日以抗告人未遵期繳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前,已於115年5月12日繳費等語。
三、經核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按:因本院規費繳款單誤載案號,故公務系統顯示未繳費),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