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楊全節被 告 麗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詠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