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異 議 人 詹秀美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詹卉袽、林瑞靜(已歿)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7034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