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調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劉○姍 姓名住所詳卷相 對 人 阮○梅 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主張其配偶以外地工作為藉口,與相對人至多處旅館侵害原告配偶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又相對人於起訴時之戶籍地係設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卷內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證相對人居住於本院轄區或本院轄區為侵權行為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