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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1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羽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飼間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1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3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民事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200元,暨向本院補正「簽名或蓋章之完足書狀」。倘任一項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瑾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