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16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楊佳珊
楊明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依原告所陳報參考鄰近不動產依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所計算之價額),未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27,007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尚應補繳7,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