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199號原 告 魏勝雄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被 告 吳明見
吳佩榕徐予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許管線安設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至現場履勘測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