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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2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秀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賢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9,293元(計算式:18萬2,000元+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5萬7,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固於民事上訴狀及民事上訴理由補充狀稱本件訴訟標的為「24萬5,497元」(記載:本金18萬2,000元加計利息共24萬5,497元)等語,惟上訴人上開記載是否係再擴張其聲明請求金額,以及該第二審訴之追加是否合法等節,均須待其合法上訴後,始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承豐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