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266號原 告 吳承軒被 告 職人安卓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因消費爭議所生之維修費新臺幣13萬7,600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5年3月19日親自領取裁定後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