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20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陳天翔黃照峯律師被 告 簡美素受 告知人 簡瑋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5年5月19日宣判,然因尚有待確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