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235號原 告 陳林純艷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被 告 李慶胤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