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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品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49號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2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同造當事人即被告李宗頴必須「合一確定」,是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李宗頴。又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578元(參見114年度補字第1051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32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瑾宸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