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宗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49號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2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同造當事人即被告王品杏必須「合一確定」,而被告王品杏則已先行提起上訴,本院亦已裁定命被告王品杏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20元。為免上訴裁判費重複徵收,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自行向被告王品杏確認其是否已遵期繳費,若被告王品杏遲誤繳費期限(未繳費),則請上訴人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32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瑾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