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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4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北邁阿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珈恩間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40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9月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8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40元。倘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