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澔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岱偉、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1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13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54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