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64號上 訴 人 趙文玥(即趙高楠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碩宏間本院115年度基簡字第64號返還分擔額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