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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87號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訴訟代理人 蔡儒祥被 告 謝玉珍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5年4月16日宣判。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告知本院兩造有和解意願,請求本院安排進行和解事宜,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