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原小字第1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被 告 張佩璇
胡順治
張靜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