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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原小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原小字第2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游榮文

朱彣彥被 告 王萱(原名鄭憶萱)

王麗紅

鄭進財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