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再小字第1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劉民信相 對 人即再審被告 蔡孟邑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