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美麗華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勵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涵間因11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5,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