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調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宋大衛相 對 人 黃珮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