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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調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調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相 對 人 闕建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商品,尚積欠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而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