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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15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王競慧被 告 陳柏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郁穎附表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方式(民國) 1 7,498元 自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5%計算之利息。 2 1萬1,905元 自自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