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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188號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訴訟代理人 吳志遠

嚴偲予被 告 陳育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