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1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被 告 李安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二百七十日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二百七十日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