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107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被 告 倪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