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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209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被 告 林敬修(原名林宏儒)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瑾宸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