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字第213號上 訴 人 陳昇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蓁間因115年度基小字第2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