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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2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訴訟代理人 朱彣彥被 告 朱韶萱

周瑟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表編號 本金 新臺幣(元)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利率 1 8,060 自114年7月1日起 至114年12月2日止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 0.1775%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0.2775%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