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345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被 告 黃柏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