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字第392號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被 告 ANNISA FITRI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按:除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住所外,被告尚有另一居所),爰依法訂於民國115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