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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312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顧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陳榮光被 告 劉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0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3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起訴狀已載明主文所示之請求,本院115年4月14日所為判決漏未就上開部分判決,顯屬裁判脫漏,經原告於115年7月7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無不合,且因原告主文所示請求業已辯論終結,因此依法可即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業據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被告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欠款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