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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314號原 告 周緗柔訴訟代理人 周春宏被 告 蘇于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290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91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1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01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