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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字第460號原 告 活力廚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秀珠被 告 東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秋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誤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而請求返還,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