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字第461號原 告 蔡文達被 告 王聰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其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審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法律關係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依原告起訴時所表明之原因事實特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5、15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訴訟標的,乃經原告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應依原告以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末按小額訴訟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準此,確定終局判決既判力所及之當事人,就該確定終局判決原因事實所涵攝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再以原因事實所涵攝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另行提起新訴,否則,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新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為舊識,被告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下稱基隆監獄)服刑時,以電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遂依被告要求,將如數現金寄至基隆監獄而交付借款,惟被告出監迄今均未返還。被告又於111年2月27日,籌組成立民間互助會,連同會首在內,總計20會份,會期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2年9月10日止,每月會款1萬元,每月10日在基隆市○○區○○路00號麻將館內投標、開標;嗣被告於111年6月邀約原告參加其中半會,原告乃於同年7月10日、8月10日,依序給付被告會款各3,500元、8,500元,嗣被告又再邀約原告參加其中1會,原告遂又於同年9月10日給付被告會款共20,000元。惟原告給付會款3萬2,000元【計算式:3,500元+8,500元+20,000元=3萬2,000元】後,因經濟困窘而無法再參與前揭互助會,兩造遂合意由被告分期返還原告已付會款共32,000元;詎被告嗣後僅分別於同年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112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4月10日,依序給付原告6,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500元(金額共1萬2,000元),此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任何款項,迄今尚欠原告餘款2萬元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以及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2萬元=2萬1,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前已於113年8月21日以「內容完全相同」之起訴狀,向本院對被告為上開請求,經本院以113年度基小字第1497號返還款項事件(下稱系爭前案)受理,嗣於113年9月25日以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確定等情,有系爭前案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前案卷宗查核屬實。準此,系爭前案既經確定終局判決,其依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已生既判力,揆諸首揭規定,兩造既為系爭前案訴訟之當事人,自均受該既判力之拘束,原告自不得再執同一原因事實所特定及涵攝之法律關係,另行提起當事人、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與系爭前案完全相同之新訴。從而,本件訴訟與系爭前案既屬同一事件,原告起訴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性質上無從補正,法院自毋庸定期命原告補正,應逕予以裁定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