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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字第43號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黃世全訴訟代理人 吳志安

鄭嵂元劉蕙瑄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僓即晉源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並一併提出原告具有當事人能力之佐證資料到院,倘任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