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字第43號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黃世全訴訟代理人 劉蕙瑄
劉瑞臻被 告 吳振僓即晉源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