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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基小字第43號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黃世全訴訟代理人 劉蕙瑄

劉瑞臻被 告 吳振僓即晉源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