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545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張恆誌
李世民被 告 江慶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多以連續九期(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