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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6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64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被 告 洪煥傑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