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67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被 告 黄柏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園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