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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6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68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被 告 宋明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附表產品名稱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本金(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產品 請求金額/元 本金/元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小額信貸 11,747元 11,310元 無 無 自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現金卡 18,422元 17,850元 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小額信貸 15,009元 14,673元 自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99% 無 無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