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61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被 告 賴憲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