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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小字第 6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639號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被 告 楊凱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