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基小字第750號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孟鋆被 告 陳芮彤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6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